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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政策





目录

一、申办工作寄住证
二、
本市从外省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
三、
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推荐国内人员来沪工作
四、
申请引进国外专家资助项目
五、
人才招聘广告审批
六、
人才流动争议处理

一、申办工作寄住证

一、政策依据


1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《上海市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

的暂行规定》的通知(沪府发[1992]38号)
2、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《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》的通

知(沪人[1998]68号)
3、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《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》中

人事管理规定的通知(沪人[1996]23号)

二、条件


1、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

人员。
2、受聘担任本市单位部门经理(主任)或相当职务以上的管理人员。

三、申报材料


1.人单位申请报告及工商营业执照(复印件);
2.劳动协议书或合同;
3.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;

申办人身份证、学历证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(复印件)及一寸身份照

一张;
申办人待业证或外省市单位同意来沪工作证明;
在沪寄住证明;
《工作寄住证》申请表(一式二份)。


四、审批程序


聘用单位备齐申报材料送承办部门审批;
聘用单位凭批准通知书领取《工作寄住证》。


五、签证、注销办法

1、《工作寄住证》使用期限为半年至五年,每年签证一次,由聘用

单位按指定时间到承办部门办理续签手续;
2、持证者聘用期满或解聘后,由聘用单位负责收回《工作寄住证》,

《工作寄住证》有效期满自然失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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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市从外省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

一、政策依据

1、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从外省市调入专业

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的意见》的通知(沪人[1994]113号)
2、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郊县、农场引进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(沪人

[1991]96号)
3、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《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》

中有关人才管理问题的通知(沪人[1991]87号)
4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上海市加强高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

的若干规定》的通知(沪府发[1997]42号)
5、关于印发《上海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

转化实施办法》的通知(沪人[1998]140号)
6、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

意见的通知(沪府发[1998]18号)

二、条件

1、夫妻双方都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,其中一方可作为科研、学

科带头人或是本市紧缺、急需的专业技术骨干,双方可同时调入。
2、夫妻双方中一方是本市紧缺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博士

学位的人员,另一方(非农业户口)可随调来沪。如子女均已成年,
可同时调入一名与他们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(非农业户口)。
3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,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,有突出成绩,系本市

重点工程、高新技术及支柱产业所紧缺、急需的人才。
4、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所紧缺、急需的科研、学科带头人或新兴

技术专业的骨干,可随调其配偶,如子女均已成年,可同时调入一
名与他们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(非农业户口)。
5、高科技企业在沪和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所紧缺急需的

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引进,并随调(迁)配
偶(含农业户口)免征城建费。
6、来沪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

调入,并随调或随迁配偶(含农业户口)免征城建费。
7、1998年至2000年期间在沪新办的大企业(集团)三年内在开业经

营和项目投资中引进人才免征城建费。
8、郊县、农场所紧缺、急需的优秀科技人员和确有一技之长、有技

术成果的专门人才。
9、夫妻双方都符合引进条件,一般应同时调入,如其中一方确有特

殊原因暂不能调沪的,可单独调入。
10、对个人带资金带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,由市有关部

门评估认定并经市人事局批准后调入。
11、其他确有一技之长的各类人才,确系本市紧缺、急需的,经市

评价机构评价,市人事局批准,也可根据需要适当调入。

  调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,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,年

龄一般掌握在50岁以下;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,年龄一般掌握在45
岁以下。调入特别紧缺专业的学科带头人,年龄可适当放宽。调入人
才时,与调入人员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(非农业户口)可按有关规
定随迁。

三、申报材料

1、申报人才引进的主管(代管)部门的函;
2、引进专业技术干部登记表;
3、引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书;
4、引进人员的学历证书;
5、外省市同意调动的函件(原件);
6、引进人员的近期体检表(原件);
7、引进人员的政治表现、业务考核情况(原件);
8、户口迁入地址户主同意迁入的亲笔证明信;
9、能够反映引进人员业务能力的材料,如:奖励、专著、论文的有

关材料的复印件;
10、调动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、户口迁出迁入的详细地址及派

出所名称;
11、其他必须的有关证明材料。

四、审批程序

1、需引进人才的单位选择、考核被引进人员后按管理权限向上级人

事部门提出申请。
2、区、县下属单位的人事部门及农场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,按规定

组织材料分别向各区、县人事局及市农场局报批;市、部属单位的
主管(代管)部门审核同意后,按规定组织材料报市人事局审批;
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市人事局审批。其中,在中国上海人才市
场中招聘的外省市人才,经主管(代管)部门同意,引进人才的单
位可直接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报,但申报函须抄报其主管(代管)
部门。
3、区、县人事局和市农场局组织处及市人才服务中心按审批权限,

根据引进外省市人才的有关条件,在市人事局调配处下达的指标
内直接审批。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经市人事局批准。

五、结果反馈

1、由区、县人事局和市农场局及市人才服务中心按审批权限审批

的,批准后,由审批单位发调函。
2、直接报市人事局审批的,批准后,由市人事局调配处向外省市

发调函,并抄送来函单位。对经费渠道不在沪的单位要求引进人才,
均由市人事局调配处审批,按市政府有关规定,先发“收取城市
建设费通知单”,待市“人控办”收到汇款,签章回执后,由市人
事局调配处发调函。

此项工作的市主管部门:市人事局调配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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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推荐国内人员来沪工作

一、政策依据

1、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(1994年12月20日上海

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号公告)
2、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《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》

中人事管理规定的通知(沪人[1996]23号)

二、条件

1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达到一定金额并到位后,可由外商投资

者推荐个别的外省市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到该投资单位工作。
2、被推荐者必须具备落户条件。
3、被推荐者年龄一般男性五十周岁以下,女性四十五周岁以下,并

具实际工作能力,身体健康。

三、申报材料

公司介绍信;
外方直接投资者保荐信;
外方保荐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;
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报告;
资金到位验资报告;
外经贸委批准证书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
《外商投资企业(推荐单位)基本情况表》;
《初推荐人员情况登记表》;
被推荐人员原单位(主管部门或当地人事部门)同意调出的证明;
被保荐人员的现实表现证明;
上海落户地点(户主同意落户证明、户口簿、住房凭证复印件);
被推荐人员近期体检报告;
学历、职称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。

四、办理程序

外商投资企业向市人才服务中心交流部提出申请;
市人才服务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;
对符合要求的材料报市人事局审批;
审批同意后,由市人才服务中心通知申报单位前来领取调函及

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》;
企业凭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》到市、区公安局户政部门换领

《户口准迁证》,凭《户口准迁证》和调函到被推荐人员原籍
办理户口迁移、粮油关系转移及工作关系转移手续;
申报企业凭盖章后的《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》及有关材料到市

人才服务中心交流部换领《户口申报证明》;
被调人员凭《户口申报证明》、《户口准迁证》、《户口迁移证》

等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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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申请引进国外专家资助项目

一、政策依据

1、国务院颁发《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》的

通知(国发[1983]152号)

2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《上海市引进国外专家暂行办法》

的通知(沪府发[1994]43号)

二、审批程序

1、已确定专家人选的项目

⑴聘请单位填报《引进国外技术、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》,经局级

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统一由主管部门上报市引进办;

⑵经市引进办审核批准后,确定经费资助方式(无偿使用、有偿使

用、贷款贴息)并下达立项通知书;

⑶聘请单位凭立项通知书到市外办办理签证通知,同时将接待计

划、经费预算报市引进办,对无偿使用的项目,市引进办审核经
费预算和接待计划后,下达经费批复;

⑷聘请单位执行项目时,市引进办参与项目跟踪,项目完成后,

填报《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决算表》、《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情况
报表》和《国外专家调查表》;

⑷市引进办审核后,将无偿资助专项经费拨付聘请单位。

2、未确定专家人选的项目

⑴市引进办审核专家需求后,通过人才库或国外专家组织为企业

寻找合适的专家(约需一至三个月);

⑵市引进办将寻找到的合适专家提供给聘请单位;

⑶聘请单位确认国外专家人选后,填写《引进国外专家人选确认表》;

⑷需申请引进国外专家专项经费资助的,办事程序同有专家人

选的项目。

三、申报材料

1、已确定专家人选的项目

《引进国外技术、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》(一式两份)

2、未确定专家人选的项目

《专家需求表》(市引进办统一格式,中英文一式两份)

此项工作的市主管部门: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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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人才招聘广告审批

一、政策依据

1、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本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社会公开招

聘管理工作的通知(沪人[1990]154号)

2、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、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刊播招聘专业

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启事(广告)管理工作的通知
(沪人[1994]84号)

二、工作分工

1、市级机关(团体)、市属企事业单位和经国务院主管部门、

市外资委、市有关主管局审批立项的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、外
商独资企业,中央部属单位,部队所属企事业单位,外省市单
位和外省市在沪单位或驻沪机构、股份制企业、外国商社驻沪
机构的人才招聘启事由市人事局审批。

2、区(县)级机关(团体),区(县)所属企事业单位,经

区(县)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、外商独资
企业和私营(民办)企业的人才招聘启事由区(县)人事局审批。

三、申报材料

1、企业营业执照(复印件,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);
2、用人单位行政介绍信;
3、加盖企业公章的招聘启事文稿一式二份;
4、外省市单位还须出具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到沪招聘证明。

四、审批程序

1、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,对合格的招聘启事

文稿签发《刊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启事(广告)
审批表》。
2、企业凭《刊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启事(广告)

审批表》及盖章的招聘启事文稿到新闻单位广告部门办理刊发手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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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人才流动争议处理

一、政策依据

1、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(1996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

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)
2、关于印发《上海市人才流动争议处理办法》的通知

(沪人[1997]34号)

二、申报项目

本市范围内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下列争议:

1、因辞职、辞退发生的争议;
2、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;
3、因培训和住房补偿费发生的争议;
4、其他有关争议。

三、申报材料

1、当事人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裁决,应提交《人才流动争议裁

决申请书》。

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:

⑴申请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工作单位和住所;单位的

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;

⑵申请裁决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;

⑶证据和证据来源、证人姓名和住所。

2、被申请人收到《人才流动争议裁决申请书》副本之日起

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。

四、处理程序

1、发生人才流动争议时,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上级主管

部门申请调解。
2、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,可以从争议发生之日起

六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区、县人事局申请裁决。中央、外
省市所属单位,以及重大、复杂的人才流动争议,可以直接
向市人事局申请裁决。
3、市或者区、县人事局收到当事人申请裁决书之日起七日内

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。决定受理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
六十日内作出裁决。
4、当事人对市或者区、县人事局的裁决不服的,在收到

《裁决书》十五日内依照《行政复议条例》申请行政复议,
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五、结果反馈

1、当事人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,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

效力。
2、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的,经市或者区、县人事局裁决,

送达当事人各方。
3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,不提起诉讼,又不履行

的,作出具体行政裁决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此项工作的市主管部门:市人事局人才流动管理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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